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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背着老婆转给小三的钱能要回来吗?

时间:2022-02-17 来源:
俗话说,男人有钱就变坏,女人变坏就有钱。在我们今天这个案例里面就能体现出这句话还是有一定道理。一般情况下,在男人有钱就变坏的背后,肯定还有一个需要男人变坏,或者促使男人变坏,抑或是非主观故意让男人变坏的女人。那么,老公背着老婆转给小三的钱能要回来吗?这几年代理了好几起类似的案件,今天我们就以案说法,看看实务中法官一般如何处理的。   

翠花年轻貌美,但由于家境贫寒,很早就辍学步入社会了,没有学历的她在朋友的带领下在娱乐服务场所上班,在一次聚会中认识了二娃。二娃也来自农村,但是通过自己的打拼名下已有一家公司,早年在城市成家立业。之后二娃又多次带客户到翠花上班的地方消遣,一来二去翠花和二娃便熟识了。

二娃贪恋翠花的美色,故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对翠花展开了猛烈的追求,翠花社会阅历浅薄很快就陷入二娃编织的情网之中。交往期间,除了给翠花小费之外还经常转账让其帮忙结账或是充值。年幼无知的翠花甚至多次为二娃流产,再后来翠花也得知了二娃已为人夫的事实,也曾闹过分手,但都经不住二娃的甜言蜜语与金钱诱惑。两人的地下情就这样维持了两三年,直到二娃的原配陆女士发现二人微信聊天记录,陆女士一纸诉状将翠花和二娃告上法庭。

法庭上,陆女士痛诉二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二娃在其与翠花关系存续期间向翠花转账支付大额款项,目的是为了维持双方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损害了作为其配偶的陆女士的合法权益,故上述行为应属无效,要求翠花返还二娃为其转账的全部款项。

翠花则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并不知道二娃已婚的事实,主观上并无故意,自己是“被小三”了。二娃转账给她的大部分款项是代收代付的费用,并且提供了为二娃买单或充值的相关转账凭证。还有部分款项是二娃支付的服务费用,并非是赠与性质,故无需返还。

二娃庭审时则临时“倒戈”,对陆女士的诉请均表示予以认可,认为翠花应将其转给她的所有款项予以返还。

目前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结合之前处理的其他几个类似案件,下面简单评析一下实务中法官如何认定该行为?要求返还是否得到支持?是返还全部还是返还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指出: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特殊情形时也无权于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涉及到具体处理问题,实务中各法院在认定返还的金额上略有差异。有的案例支持返还全部,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系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在未进行依法分割的情况下处于共有的状态,享有的是共同的权利,而不能简单割裂分割一人一半的份额,故第三者应当返还的是全部的财产。而有的法院在审理时则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双方均享有一定的份额。而老公对于自己享有的一半的处分权系有权处分,在赠与行为完成后依法有效,小三应当返还的是属于妻子的一半份额。

笔者认为,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婚外情关系不容姑息,但若第三者能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证明转账系代收代付或是共同消费,或是一些有特殊象征意义的金额如“520”、“1314”,男方对这些小金额具有独立处分权的,是应该在总的转账金额里面予以扣除的。

 综上,原配要求小三返还财物是有法可依的。在婚姻中应当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发现一方有不忠行为的,应当切实留意财产流向,及时了解出轨一方是否有转移财产或是将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第一时间咨询律师如何收集证据,在掌握线索并取得充分证据后,可要求小三予以返还。即便是在与对方离婚后,发现婚内对方有此行为的,亦可提起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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